(2015)沧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何某甲,农民,现于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18日生一女儿取名何某乙,××××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何某丙。2013年6月因抢劫罪被告何某甲被判刑,现于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何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婚生男孩何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因被告现正在服刑,故由被告的母亲李淑静暂代为抚养。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增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高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