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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何某甲,农民,现于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18日生一女儿取名何某乙,××××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何某丙。2013年6月因抢劫罪被告何某甲被判刑,现于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何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婚生男孩何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因被告现正在服刑,故由被告的母亲李淑静暂代为抚养。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增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高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