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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诗岩,杨英桃,张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谭诗岩,男,侗族,务农。被告杨英桃,男,侗族,务农。被告张仙凤,女,苗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诗岩诉被告杨英桃、张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诗岩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诗岩负担。审 判 长  姚源登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俊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