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诗岩,杨英桃,张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谭诗岩,男,侗族,务农。被告杨英桃,男,侗族,务农。被告张仙凤,女,苗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诗岩诉被告杨英桃、张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诗岩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诗岩负担。审 判 长 姚源登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俊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