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2015)城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金与被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金,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5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辉,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温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金与被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城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金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发出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判决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运助审 判员  X X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红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