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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英、陈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英,陈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05-506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奠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甜,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英,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弋江,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英、陈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为812元,由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菱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