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庆海诉王纪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海,王纪国,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74号申请人:王庆海,居民。被申请人:王纪国,居民。被申请人:林刚,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纪国在泗水县历成石材有限公司院内的4台大理石圆盘踞、叉车1辆;查封被申请人林刚在泗水县历成石材有限公司院内的2台大理石圆盘踞、叉车1辆及二被申请人共用变压器一台。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纪国在泗水县历成石材有限公司院内的4台大理石圆盘踞、叉车1辆;查封被申请人林刚在泗水县历成石材有限公司院内的2台大理石圆盘踞、叉车1辆及二被申请人共用变压器一台。二、查封申请人王庆海提供的担保人葛慧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