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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长雲与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雲,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79号原告李长雲,男,苗族,生于1962年,住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杨珊瑛,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住黔江区。法定代表人:罗晋。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雲诉被告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80元,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长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茂江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人民陪审员  李平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