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宋文连、吴文展与曹卫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连,吴文展,曹卫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106号申请人宋文连。申请人吴文展。被申请人曹卫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申请人宋文连、吴文展与被申请人曹卫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5月10日09时30分许,在双峰县城和××大道万福桥地段,被申请人曹卫斌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厢式货车,掉头时与沿永丰镇和森大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由申请人宋文连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摩托车上搭乘人员吴文展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宋文连、吴文展为防止被申请人曹卫斌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曹卫斌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宋文连、吴文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文连、吴文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曹卫斌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厢式货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杜江永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