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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坤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坤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812号罪犯孙坤,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哈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坤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以(2009)黑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坤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坤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单项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令、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赃款退缴情况及相关材料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赃款追缴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