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民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汤和诉被告马永彪、韩自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和,马永彪,韩自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汤和,��,汉族。被告马永彪,男,汉族。被告韩自宝,男,汉族。原告汤和诉被告马永彪、韩自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汤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