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树奇与抚顺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李树奇诉抚顺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诉的事实是基于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因此,抚顺市人民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应当以抚顺市规划局为被告。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