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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蓉娟与任艳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本院秦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另外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已付6000元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41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