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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2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安贞苑公寓2031室(住宅楼)。法定代表人:张秀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再初字第3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九元,由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三十九元(已交纳),由刘利负担三百元(已交纳);原审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刘利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北京华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X X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