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杏云与汤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55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杏云,汤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53-1号申请执行人何杏云,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汤小艳,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46000.00元,利息10426.00元,承担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746元,合计596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小艳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96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