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伟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06-1号。(未到庭)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忠,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松,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瑞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伟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会军(主审)、代理审判员朱闻天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航瑞赛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航瑞赛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