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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常耀忠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耀忠,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常耀忠。委托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英。原告常耀忠诉被告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人民币,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146800元人民币(2014年9月13日至2015年5月29日的利息85000元人民币、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462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5600元人民币),双方即清结,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400元人民币,由原告常耀忠负担2200元人民币,由被告李秀英负担2200元人民币。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