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霍树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树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03号罪犯霍树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七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树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霍树君及同案被告人邢广喜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同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7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霍树君一审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树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树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