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法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永智与西安勤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智,西安勤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智,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勤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苍游镇双永村。法定代表人费崇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2015)户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