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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法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永智与西安勤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智,西安勤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智,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勤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苍游镇双永村。法定代表人费崇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2015)户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