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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中弘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州某某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某某有限公司现已破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中执字第001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贺小宇执行员 张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延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