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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田商初字第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华、张金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华,张金涛,江珊珊,王佃国,宋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田商初字第1858-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张爱华。被告张金涛。被告江珊珊。被告王佃国。被告宋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爱华、张金涛、江珊珊、王佃国、宋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延森、张秀芹、张爱华、张金涛、江珊珊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银行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爱华、张金涛、江珊珊、王佃国、宋玉荣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