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商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商会,枣庄市耀巨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枣庄华祥电动车有限公司,张丕俭,周生英,枣庄金铭鞋材有限公司,枣庄冰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枣庄市银丝纺织有限公司,枣庄长红果品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谷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44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张全,行长。被告: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丕俭,总经理。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商会。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翟洪宽,会长。被告:枣庄市耀巨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冯卯镇冯卯村。法定代表人:刘耀巨,总经理。被告:枣庄华祥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长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正丹,总经理。被告:张丕俭,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生英,农民。被告:枣庄金铭鞋材有限公司。���所地:山亭区富川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翟洪宽,董事长。被告:枣庄冰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富川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军,总经理。被告:枣庄市银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被告:枣庄长红果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店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柳清湖,总经理。被告:枣庄市新谷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徐庄镇辛召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枣庄华祥电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山亭区抱犊崮路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山国用(2013)第044号],被告枣庄长红果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山亭区店子镇驻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山国用(2013)第025号、山国用(2013)第026号],冻结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商会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账户90×××XXX8857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延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