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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慎启与崔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慎启,崔磊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杨慎启,农民,被告崔磊,1968年月11月20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慎启诉被告崔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慎启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