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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海宁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海宁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嘉海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宁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林杰已自行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89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