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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罗刚强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刚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819号罪犯罗刚强,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刚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9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刚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刚强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96.6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刚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刚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