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顾荣华与李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荣华,李传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顾荣华。委托代理人顾东良。被告李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荣华诉被告李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荣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荣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