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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潞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源远诉被告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远,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刘源远,又名王晓斌,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府西北路24号,工人。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地址:潞城市中华西街佳禾花园19号。负责人张建斌,公司经理。被告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源远诉被告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被告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源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员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