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璞,浙江东辰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归原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原、被告一人一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璞、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有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问题。现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与包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