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催字第63号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冶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张汉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信福。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3030005122481150,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收款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付款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耿予萍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