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钱春燕与张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燕,张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钱春燕。被告张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燕与被告张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