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特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本余申请宣告邓鸿蓉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本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民特字第00024号申请人吴本余,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吴本余申请宣告邓鸿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吴本余称,其系邓鸿蓉之子,邓鸿蓉于2010年5月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宣告邓鸿蓉死亡。经查,邓鸿蓉,女,192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渝中区,现户籍地为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吴本余与邓鸿蓉系母子关系。2010年5月,邓鸿蓉因与家人口角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事实,吴本余提供了户口簿、重庆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邓鸿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邓鸿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宣告死亡人邓鸿蓉自2010年5月失踪后一直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可申请宣告死亡时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一年后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吴本余申请宣告邓鸿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鸿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采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