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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郝菲与袁尚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菲,袁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郝菲,女。被执行人袁尚建,男。申请执行人郝菲与被执行人袁尚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人袁尚建应每月给付婚生女郝雨馨抚养费200元。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郝雨馨的法定代理人郝菲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袁尚建给付郝雨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24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尚建未在本院辖区居住且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袁尚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执字第00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