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振朋与韩书平、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朋,韩书平,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赵振朋,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韩书平,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书平、陈丽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振朋借款1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72元,共计133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韩书平、陈丽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振朋案件款133322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