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杜某,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东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