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与曾智、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曾智,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黄金善,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朱玉红,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智、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是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虽已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