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长沙润德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润德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649号原告长沙润德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莉。委托代理人刘江。被告湖南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彤。被告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润德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通知原告长沙润德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96元,逾期原告未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珂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