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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天发与任曦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天发,任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吕天发,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曦,男,汉族。吕天发申请执行任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天发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吕天发尚未受偿金额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任曦下落不明,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天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0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