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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定南建筑有限公司与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朝杰。委托代理人黄丽珍。被告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红。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胜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丽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胜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应被告邀请,承接被告在建的定南明胜汽贸城桩基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需支付工程款35263元,经原告催取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其后该欠款经原告催取,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26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明胜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应被告明胜公司邀请,承接被告明胜公司在建的定南明胜汽贸城桩基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明胜公司需支付工程款35263元,经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催取被告明胜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收执。该欠条载明:“兹有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欠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打桩款共计叁万伍仟元整(¥35263),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2月16日。”之后该款经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催取,被告明胜公司拒绝支付。该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原件及庭审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承接被告明胜公司桩基工程,完成后被告明胜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价款。但被告明胜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35263元,该事实有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欠条原件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明胜公司支付打桩款3526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明胜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愿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52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被告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花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