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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岳文女与李宗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文,李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岳文女,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宗杰,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岳文女因与被申请人李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包青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诉称,再审申请人丈夫生前欠被申请人的钱并未用于家庭,再审申请人不应偿还;被申请人出据的欠条,是否是再审申请人丈夫所写无从查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依法改判。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丈夫翟占生生前向被申请人借款,系翟占生与再审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再审申请人丈夫翟占生死亡,申请再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文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