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易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易某,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曾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只认识一个月便于2014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特别是被告及其父母隐瞒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病史据后来了解被告从18岁起就得病。草率结婚后的第二天就发现被告精神不正常,一日比一日严重,婚前被告靠药物维持,因结婚后被告怕暴露病情,所以不敢吃药,因此,婚后被告的精神分裂症状不断发作,日夜骂人,砸家庭财物,后来原告送其到县医院治疗,经多次医疗无法康复,给原告带来沉重的婚姻家庭痛苦,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难以维持此种婚姻状况。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原被告分居时间短,感情并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然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已分居生活一年左右,同时双方互不往来,根本难以改善关系。综上所述,被告婚前隐瞒病史,且结婚时接受原告彩礼人民币60000元金银首饰,原告系借贷做聘礼送礼物,婚后因结婚造成原告家庭负债,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原告有权主张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32000元礼金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未做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户籍情况。3、(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判决驳回。4、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患有疾病。5、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父亲收取礼金6万元,金戒指两枚,价值25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7380元。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经庭审审查,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对证据4,虽真实,但门诊病历中并未明确诊断被告患有疾病,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患有疾病。对证据5,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其真实性无法查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底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1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曾到罗源县疾病防治院治疗。2014年4月29日,原告以被告患有疾病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向本院诉请离婚,被判决不离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4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诉请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所患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原告虽然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原告自上次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患有疾病,以达到骗取礼金的目的,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家煊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