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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xx与被告王x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x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浚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王xx,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王x一,男,1986年04月13日出生。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王x一自由恋爱相识。同年旅行结婚,后于2008年5月30日到浚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3日生育长子王x二,2007年6月26日生育次子王x三。因被告有婚外情,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2012年11月,在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被告与我的弟弟发生纠纷,将我的弟弟打伤。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王x一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没有婚外情。我要求抚养王x二、王x三两个孩子。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子女状况及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王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一、结婚证两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居民户口薄(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于证明双方子女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王x一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x一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于2004年自由恋爱相识后,旅行结婚同居生活。2008年5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子王x二2005年1月3日出生、次子王x三2007年6月26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王x一共同生活。审理中,被告王x一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长子王x二、次子王x三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以暂随被告王x一共同生活为宜,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x二、次子王x三暂随被告王x一共同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消烊人民陪审员  李素娣人民陪审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