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敏与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谢敏,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娟,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敏诉被告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0元,逾期不交或未办免交手续,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谢敏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补交相关诉讼费,故本院视其自动撤诉。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