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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湖北伟世达车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59号申请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姚亚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伟世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龙门一路。法定代表人姚梦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浪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姚亚君,系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韦丽芳。被申请人姚梦璐,系湖北伟世达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张琪,系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姚正新,系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股东。申请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5月16日,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向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借款金额300万元,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申请人湖北伟世达车业有限公司、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姚亚君,韦丽芳、姚梦璐、张琪、姚正新向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未偿还贷款,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向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全部贷款本息3028273.80元,扣减被申请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缴纳的风险保证金60000元,申请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代偿2968273.80元。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湖北伟世达车业有限公司、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姚亚君,韦丽芳、姚梦璐、张琪、姚正新所有的价值3600000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4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湖北伟世达车业有限公司、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姚亚君,韦丽芳、姚梦璐、张琪、姚正新所有的价值36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韩朝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