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湛志林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湛志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68号罪犯湛志林,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湛志林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安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湛志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湛志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湛志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湛志林所犯罪行严重,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湛志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7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