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龙腾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龙腾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龙腾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钟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被执行人XX。原告苏州龙腾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XX结欠原告苏州龙腾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平望镇福一宴大酒店的装修工程款40000元,被告分期付款:于2014年10月24日前给付7000元,2014年11月24日前给付7000元,2014年12月24日前给付7000元,2015年1月24日前给付7000元,2015年2月24日前给付7000元,2015年3月24日前给付5000元。二、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照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4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关于本案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XX负担,于2014年11月24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龙腾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138元,执行费用41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吴江盛泽东方广场支行有存款9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司法查控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