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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苗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苗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苗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