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晓荣与张贤群、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荣,张贤群,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刘晓荣。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贤群。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28号奥体名座D座317室。负责人涂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荣与被告张贤群、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荣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晓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俊驹人民��审员曹梅芳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