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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凤娥与包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崔凤娥,女,57岁,汉族,农民。被告包春香,女,53岁,蒙古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凤娥与被告包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娥撤回对被告包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