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俊良与被告温贤薅及第三人成都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良,温贤薅,成都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周俊良,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温贤薅,男,汉族,1950年7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成都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旭,公司员工。原告周俊良与被告温贤薅及第三人成都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俊良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俊良撤回对被告温贤薅及第三��成都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5元,减半收取1967.50元,由原告周俊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