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陆荣站、黄连积等与卢志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站,黄连积,陆玉恒,陆雅婧,卢志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陆荣站,农民。原告黄连积,农民。原告陆玉恒。原告陆雅婧。法定代理人陆玉恒,(系陆雅婧之母)。委托代理人陆德官,教师。委托代理人韦克,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南,农民。委托代理人唐霭涛,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18号。负责人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圆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站、黄连积、陆玉恒、陆雅婧与被告卢志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荣站、黄连积、陆玉恒、陆雅婧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荣站、黄连积、陆玉恒、陆雅婧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站、黄连积、陆玉恒、陆雅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7元减半收取4999元,由原告陆荣站、黄连积、陆玉恒、陆雅婧负担。审 判 长 黄培谋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人民陪审员 韦仁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