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茂琴与李显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茂琴,李显良,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茂琴,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显良,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鸭池镇步桥村。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厚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负责人陈波,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林茂琴因与被上诉人李显良、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茂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茂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茂琴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50元,由上诉人林茂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孝春审判员 周 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