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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姜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浩 搜索“”